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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特许经营
1.连锁加盟的定义
  假定有一个企业开发了一项认为很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该公司想好好促销一番,如果单单是找批发商和零售商,将该项新产品交给他们代销,则往往因为他们的行销网有限,可能达不到其希望的目标,于是这家公司在每个特定地区,分别选择了特约的专卖店来销售其产品:同时赋予这些特约专卖店能够使用其公司商标、店号的权利,提供该产品销售有关的know-how及制造秘方,更进一步的给予各项训练、指标及支援。
  由于这家公司既允许其特约专卖店使用公司的店号、商标,又倾囊相授指导其制造、管理、行销,当然相对的可以跟这些特约店要求相对的报偿,如此这般的交易过程,该公司和特约专卖店之间必然要订立个合同,这种合同就叫做连锁加盟合同;而拓展新产品市场的该公司所采用的行销方法,就是连锁加盟系统。
  当然这种销售方式也不仅限于新产品,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经过设计后都有可能使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大如国际级观光旅馆,小如冰淇淋,如今在欧美各国、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都可以看到。
依国际连锁加盟协会(IFA)的连锁加盟的定义: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付与相当的代价,作为报偿。
  另外日本连锁加盟协会(JFA)对连锁加盟下的定义如下:总公司和加盟者缔结合同,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东西和经营的know-how授予对方 ,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的权利之同时,相对的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及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关系。
上述之定义,我们可以将连锁加盟制度 ,归纳成三点:
  (1)连锁加盟制度是存在于连锁加盟总公司(Franchiser)、加盟店(Franchisee)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是一种既定格式的合同,而非经由双方协议而订立下的合同,即总公司事先将合同的内容拟妥、印妥,然后将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与众多的加盟希望者,请其同意后签订的一种合同。
  (2)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产品销售或从事经营有关的所有权利之交付,及与此相对的代价,付与之义务履行。
  (3)基于权利义务履行的合同签订双方,其基本的权利义务如下:
 A. 总公司允许加盟店使用其店号、商标等企业标识,同时提供经营及销售等有关的know-how,并加以指导。
 B. 加盟者为了经营其事业,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对资金,在总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下, 从事其事业的经营。
1.1 美国的连锁加盟定义
  美国是连锁加盟的创始国,也是全世界连锁加盟事业发展最好的国家,诸如麦当劳、肯德基等知名品牌在中国大陆已家喻户晓。美国对连锁业的定义如下:
  "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反过来总公司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给予相当的代价,作为报偿。"
  按美国的分类,连锁加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商标商品的连锁加盟(product and tradename franchising,简称P&T型),另一种是公式的连锁加盟(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简称BF型)
 (1)传统型商标商品,P&T型FC逐渐减少
商标商品连锁加盟是传统的连锁加盟形态,加盟店和总公司的关系有如其的经销商或代理商。加盟店专以销售某一家公司的产品,甚至某一公司的特定产品。从总公司得到的仅是商品的供应和商标的借用。典型的这种连锁形态以客货汽车经销商(如专卖通用汽车、福特汽车等)、加油站(如专卖爱克森汽油、贝壳牌汽油)以及饮料经销商(如专卖可口可乐的所有饮料)等。由于客货车的金额颇大,且美国的生活形态使家家户户几乎都得自备用车,使用商标商品这类连锁在整个连锁加盟业中占了大半的营业金额。尽管如此,它的比重却逐年降低。由加盟店的个数所占的营业额比重可以明显看出,这类商标商品连锁正逐渐减少。
 (2)全套营利公式型,BF型FC如日中天
  营利公式连锁加盟是较新型的加盟方式,也是一般所指的连锁加盟店。因为它除了提供商品、商标外,还提供给加盟店全套的管理和行销制度,甚至财务上的融通。这种连锁以速食餐厅为代表,如麦当劳、汉堡王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传统商标商品类的减少,营利公式类的连锁加盟店却如日中天,加盟店急骤增加,营业总额也跟着暴增。
  由以上两类型的连锁加盟形态的明显增长,我们获知在工商发展迅速的今天,传统的经销代理制度不符合现在的需要,在一切请求专业、分工的今天,在众多中产阶级都殷切的盼望有自己事业的今天,营利公式型的连锁加盟店无疑是新时代的产物。
1.2 日本的连锁加盟定义
  日本的连锁业虽然发展较晚,但到了90年代以后,日本大部分强势的连锁化企业摆脱前阶段"准备阶段",开始大幅进军扩展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形成了集团化的连锁系统,但是日本有着与美国不同的流通体系,美国由于流通系统比较单纯,其连锁经营形态的分类也如前述比较简单,而日本的流通体系比较复杂,因此有自己的一套分类方式。我们在报章、杂志以及电视等一些媒体上经常看到连锁店、加盟店、直营店、连锁加盟店乃至英文的RC、VC、FC等。这些名词虽然表面意思相近,但是它们之间却有许多差别。下面将就这些易于混淆的名称做以说明和比较。
 (1)连锁店(Chain Store)
  现在许多中小规模的企业,成立了几家分店后,也都对外宣传称其为连锁店,严格说来,连锁店最少也应该有十家以上相同的门店(按我国连锁店协会的要求则至少为7家),不过,国内目前由若干的门店是直接引进国外著名的连锁加盟系统,尽管其店家总数尚不及十,也可称之为连锁店)。
 (2)直营店RC(Regular Chain)
  狭义的连锁店就是指RC,RC是一个和制英语(即地道的日本制造英文),它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这种形态的连锁店在美国都是属于连锁加盟店的一环。它的优点是经营完全在总公司的掌握之中,缺点是由于完全由总公司出资,总公司派人经营,在市场的拓展方面较慢,另外由于有的店长也是应聘的,不是老板,反而经营绩效不如店长是老板的加盟店。
 (3)自愿加盟加入店VC(Voluntary Chain)
  VC是指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门店,这种门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由总公司辅导创立,所以在名称上有别于加盟店,为了区分方便,名为"自愿加盟"加入店。同RC一样,VC也是一个和制英语。但是和VC不一样的是,RC是一个很普遍的概念,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VC在日本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经营形态,其他国家比较少见。
  依照日本Voluntary Chain协会给加入店的定义是:所谓VC加入店,是多数散在各地的零售商(偶尔也有批发商),为了求其零售店的经营现代化,一方面确保其门店的独立性,同时又能享有永续经营的连锁体系的优势,在大部分能自己独立做主的情况下,加入连锁系统成为体系内的一家门店。
总公司对于加入店的援助,通常仅止于加入店要求的部分,而这些要求的部分又以由公司共同进货为最重要的一环。由于由总公司大量进货,可以压低成本,所以以小门店的组织要和大型连锁店抗衡,其基本条件是和大连锁店同样拥有低廉的进货成本,这也是小门店成为VC加入店的最大诱因。

项目\连锁形态

直营店RC

加盟店FC

(自助加盟)加入店VC

决策

总公司

原则上总公司为主,加盟店为辅

参考总公司旨意,较FC由更多决策权

资金

总公司本身

加盟店(与总公司无关)

加入店(与总公司无关)

经营权

非独立

独立

独立

店铺经营者

由总公司任命的店长

独立的店主

独立的店主

市场

因新店的开发而扩大市场

因新店的开发与既存店的加盟而扩大市场

因既存店的加入而扩大市场

开拓速度

受限于资金等而扩大市场

可以迅速开店

可以迅速开店

契约范围

没有

经营的全部

经营的一部分

商品供给来源

经由总公司

经由总公司进货或推荐

原则上由总公司进货,也有自己进货

价格管制

总公司规定

原则上由总公司规定或推荐

自由

援助

依经营手册实施(按总公司指示)

依经营手册实施(按总公司强而有力的指导援助)

因产品多样,仅要点式的接受总公司指导援助

营业的终止

总公司的意思

自由

自由

培训

全套培训

全套培训

自由利用

指导

专门人员的巡回指导

专门人员的巡回指导

自由利用

促销

总公司统一实施

总公司统一实施

自由加入

总公司的管制

完全管制

与总公司的相互关系

完全一体

经营理念共同体

任意共同体

店面外观形象

完全统一

完全统一

基本是一样,但也有门店还略作增删

2.连锁店的历程
  历史上公认的第一家连锁加盟店,就是大家所熟知的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时间则追溯到美国南北战争(1861至1865)结束后不久,当时胜家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而在全美各地设置拥有销售权之特约经销店,视为连锁加盟店的起源。Franchise这个单词本身就有"特权"的意思,也就是古时候封建君主或政府赋予个人的特权,美国则将这个字眼,引申到近代企业的经营方式上,而胜家缝纫机公司也被公认为连锁加盟界的鼻祖。
2.1 第一代传统连锁加盟店
  连锁加盟系统被正式使用,在美国的流通界产生影响,这要到1900年以后了,当时的大型产业如汽车业与石油业者,以连锁的方式建立了经销网。这类销售方式的统一、专卖的精神与现今一般的连锁加盟店无异,但是其组织与管理方式则又不尽相同,而被认为是传统的连锁加盟店。
简言之,这类传统连锁加盟店只用总公司的商品名及商标来销售总公司的产品,来行使Franchise的"特权"仅此而已。至于各店家的营业管理制度,则总公司既不会支援,也无权过问,店家可以自由发挥。
这类连锁店包括汽车、冷饮经销商以及加油站。通常我们谈论连锁加盟店时,不包括这类型,所以这类型属于广义的Franchise。不过这类型的连锁店迄今仍是Franchise界的大块,占有全部FC销售额的四分之三。
2.2 第二代现代连锁加盟店
  现代型的连锁加盟店发展于50年代,并盛行于60年代,以速食业为代表,这种现代型连锁加盟店不同于传统型:即他不仅沿用了公司名、商标商品名,而且还继承了总公司的全套营业制度,包括进货的统一、地点的选择、店面的设置、人员的培训、统一的广告促销、标准化的销售,以及持续不断的经营管理顾问及财务支援、融通等。
这类型的连锁店也是我们目前所指的连锁加盟店。
  由于有若干速食业者采用了这种连锁加盟系统,可以在短期间内成为巨大的产业,使得其他同类产业纷纷群起仿效,都投入到了连锁加盟经营。里?quot;Franchise"这个字眼就是在这个时期普遍的流行起来。
但也因此引起了其他产业者持相反的态度,他们将加盟店的权利视为投资的对象,换句话说就是把加盟店面的不断增加作为聚敛财富的工具,并非扩大市场规模的利器。也有些公司只求一味讲究店面的数量导致失去控制,又监督不周、管理不当等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几家大型公司的经营失败案例。
2.3 第三代新式连锁加盟店
  一提到连锁加盟店,一般人可能只联想到汉堡、炸鸡等速食业(也就是第二代的连锁加盟店),其实它的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连锁业甚至服务业,这就是进入了第三代的新式连锁加盟店。
80年代连锁加盟界又有了重大的进展,它相对于第一代的"传统"、第二代的"现代速食",现在已进入了第三代的"新式"连锁加盟系统。这种新式的第三代将第二代的经营手法给予多样化,即他不再局限于速食餐馆等特定行业,而包括非食品连锁业、旅馆业、不动产业、租赁业、健身美容业和商业服务业等。它不仅拓展了加盟业的领域,而且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服务业的崛起,特别是商业性服务业,诸如会计税务、广告、职业技艺训练及中介等等,其中针对企业的各项需要应运而生的服务更是连锁加盟界的生力军。
2.4 第四代连锁加盟店的国际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资讯的传播逐渐加速,世界也变得愈小,国与国、人与人的接触也是日益频繁,连锁加盟也自然的进入了第四代的所谓国际化时代。
IFA国际连锁加盟协会虽早于1959年成立于芝加哥,但成立初期一直只限于美国国内之区域性组织。直到近年才更积极的发挥其功能。目前IFA在世界各大都市如伦敦、巴黎、阿姆斯特丹、东京等地都设有分支机构,以便随时掌握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之动向,提供全球最新的连锁加盟咨询和国际连锁行销网。
在拓展连锁加盟店的海外市场,促成FC国际化方面以美国最积极也最成功。以美国商务部的调查显示,全美342家加盟总公司在海外设有据点,而其加盟店总数高达32000家,输出国以加拿大为最多,其次是日本。
3.连锁加盟的优缺点
3.1 连锁加盟的优点
 (1) 由于总公司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经营技术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上、资金上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2) 好的总公司,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异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不必自设R&D部门,而享受这种好处。
 (3) 由于总公司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像我们公司就为加盟者提供了全套的电脑会计系统),使加盟者能专心致力于销售的工作。
 (4) 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种族歧视等问题,都可以在同一品牌下而受到维护。
 (5) 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可能都有种种困难,而加盟店因是总公司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等杂项设备,都可以更便宜的买进,甚至信用贷款。
 (6) 开张前的职前训练等种种装备工作,都可由总公司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另外如有其他私人的烦恼,也可以代为解决,如日本的连锁业,甚至还提供包括子女教育顾问等。
 (7) 自己独创生意,如果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公司为后盾,可为支援。
 (8) 自行创业则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所,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公司咨询,帮助选址。
 (9) 由于总公司对周围的环境随时做市场调查,包括顾客层形态的变化,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取对应措施。
 (10) 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公司的成功,也等于是帮总公司拓展市场,是总公司乐见其成的。因此总公司对业绩好的加盟店,还有奖励制定与福利。
以上的十项优点,并非所有的加盟店都可以享受到,不过或多或少都具备了这些优点。
3.2 连锁加盟的缺点
 (1) 由于连锁企业对于全体的一致性要求严格,加盟店如想完全独立自主是不可能的。
 (2) 由于合同书上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加盟店不太可能有自己的创意。当然加盟店可以将好的创意向总公司反映,也有被接受的可能。
 (3) 由于商品及补充设备等,都是标准化、规格化,所以货源补充管道受限。
 (4) 由于合同的限制,加盟店如果想把生意转卖给第三者,在未得到总公司同意前,是不被允许的,即使该店的土地及建筑物,都是加盟店自身所拥有。但通常只要原加盟者没有继续经营的意愿,而一切又遵守合同上的规定时,总公司也希望换一位经营意愿高的新加盟店主。
 (5) 即使在合同终了之后,如果是从事类似的商业活动,仍是有若干的限制。
  了解加盟店的特点及优缺点后,还要认清自己的情况、合同的内容,乃至合同背后的营运面所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毕竟连锁加盟事业是基于相互利益的获得而组成的一种行销方式,除了对其特点、优缺点的认识外,双方必须做相互的沟通及了解,进而合作无间,互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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