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0-15 13:49:49 人气:35 摘录:我要加盟网
|
|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就新规定及其实施中需注意的问题,该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添加剂须标注具体名称 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新规定提高了对成分标识的标注要求。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并规定了,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由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了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公告,规定在今年12月1日前,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转基因食品应有中文说明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了几类特殊食品的标识应当标注中文说明。这几类食品包括: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食品,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食品。另外,为了防止企业夸大产品功效或掩盖产品缺陷,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分装和产地信息须明确
|






